第一部分:马华新村委员会主席候选人遴选及推荐准则
1.新村委员会主席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新村委员会主席者,其任期不得超过12年(总年数)或不超过65岁(有鉴于各州政府的政策有别,细则由各州联委会决定);
1.2 国、州及上议员不得兼任新村委员会主席职。
2.新村委员会主席基本条件
2.1 居住、工作或活跃于有关新村范围内的党员;
2.2 必须是永久会员,并拥有至少3年党员籍;
2.3 至少拥有中学学历,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
及执行任务者;
2.4 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2.5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2.6 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新村委员会各项会议;
2.7 出任正、副部长及政务次长的秘书、新闻官、新村发展官及县、市议员者不得兼任。
3.新村委员会主席遴选方式
3.1 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进行的面试;
3.2 有鉴于各州的情况不尽相同,委任遴选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方式、笔试及面试的详情交由个别州联委会决定。马华中央党部将提供统一出题范围供各州联委会参考。
4.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4.1 密切关注相关新村范围内发展及解决民生问题,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4.2 密切关注各项政策的制定,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并与村民
密切交往、了解村民的需要、并拟定各项发展计划及监督发展计划的落实,同时确保没有违反政策及行政偏差;
4.3 必须与国、州议员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任何与地方政府相关的课题;
4.4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4.5 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4.6 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5.一般性准则
5.1 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区会主席,有关部门及马华中央总部,副本交州联委会;
5.2 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5.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委会或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部分: 马华新村发展官候选人遴选及推荐准则
1.新村发展官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新村发展官者,年龄不可超过60岁。
2.新村发展官基本条件
2.1 居住、工作或活跃于有关县或区会范围内的党员;
2.2 必须是永久党员,并拥有至少3年党员籍;
2.3 至少拥有教育文凭(SPM) 资格、马来文必须及格及能以流利国语交谈、有效地参与会议及执行任务;
2.4 须完成党及部门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2.5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2.6 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村委会、区会及州联委会的各项会议;
2.7 所有新村发展官人选(新或延长委任),必须由有关区会推荐至州联委会,再通过州联委会所成立的遴选委员会面试,最后由中央作出最后决定。
3.新村发展官遴选方式
3.1 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进行面试;
3.2a 所有新任推荐者,必须通过面试鉴定其语文能力及能有效的执行任务;
3.2b 有关延长任期者,必须鉴定其过去的表现及通过州联委会的KPI评估。
4.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4.1 出席相关县、区会及州联委会的会议;必须协助并拟定区内各新村发展计划及监督有关工程完善的落实。
4.2 必须与国、州议员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任何与地方政府相关的课题;
4.3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4.4 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4.5 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5.一般性准则
5.1 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有关部门,副本交州联委会及区会;
5.2 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5.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委会及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