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中委会制定

2007年1月23日中委会修正

 

每一位党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党的形象和良好声誉。惟其如此,党才能发挥其作为政党的最大功能。因此,每一名党员务须时刻自觉自律的确保党纪不被破坏。为了确保党的威信和尊严,每一名忠贞爱党的同志,必须严守以下守则;

1.         整体规范

1.1       所有党员必须严守党章及党员行为守则;

1.2       所有党员必须尊重并执行党的政策;

1.3       所有党员必须参与、协助及全力推行党所推动的活动;

1.4       所有党员必须捍卫党的良好声誉与形象;

1.5       所有党员不能泄漏党内会议的机密议题;

1.6       所有党员不得道听途说毫无根据的抨击党、党领袖及其他党员;

1.7       所有党员必须遵守及尊重党的决定,不得公开违背或向传媒发表不同的意见或立场;

1.8       所有党员必须通过党内管道处理及解决党内纠纷或不满;

1.9       凡持有外国永久居民地位的党员,不能出任国州议员候选人、上议员或县、市议员;

1.10     为了防止金钱政治,党领袖、党员、其代理人和支持者,不得以金钱、宴会、旅游、送礼或承诺委以党职、官职或以争取勋衔等利诱,来争取党员支持。

 

2.财务及资产管理

2.1       担任党各级组织之执委必须妥当的管理党的财务及资产;

2.2       党各级组织的所有户口,必须由财政及主席/秘书联署,成为户口签署人;

2.3   党各级组织,每年必须向总财政提呈财务及资产报告;该报告书必须由财政及主席/秘书签署。

2.4       在党选成绩宣布后,卸任的执委会不得支出该组织户口内的任何银额,同时必须在党选后14日内将党的资产、户口及其他文件移交给新届执委会。

2.5       所有党的资产及款项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第17章所有条文的规定;

 

3.         党选守则

凡合格党员都享有党章赋予的竞选权利;任何党员不得妨碍、阻止、或企图妨碍或阻止其他合格党员履行这项权利。所有党员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3.1       党员本身在参选或为助选展开任何竞选运动时,必须确保选举在公正和健康的情况下进行。

3.2       竞选期间的文告、言论或其他宣传(包括网站、手机短讯、电子邮件等)内容必须以竞选者过去或现在的政绩表现、对将来的政策、计划或行动纲领为依归。任何人不得诉诸破坏性,捏造课题,歪曲事实及误导性的言论。

3.3       党员在党选年,出席或参与党总部的任何集会或宴会,必须按照及遵从党总部所作的膳宿、交通等一切安排。

3.4       因选举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必须呈交党总部选举指导委员会处理以寻求解决方案,不得向媒体发表或对外公开。

4.         全国大选守则

4.1       所有党员可以通过党内管道表明其有意提名为候选人的意愿;然而,一旦党决定该国州席位候选人后,全体党员必须全力支持党的决定。

4.2   所有党员在竞选期间,不得以任何身份或形式支持反对党,比如:沿户访问,筹募竞选经费,为反对党悬挂布条,印刷宣传品等。

4.3       所有党员不得参与或支持反对党举办的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