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9日中委会制定

2007年1月23日中委会修正

1.         职责与义务

1.1       党的全体国州议员,必须一律遵守国阵和党制订、公布的议员行为守则。

1.2       必须出席议会会议,保持高度出席率,并须熟谙议会常规,按议会常规发言行事。

1.3       国州议员是代表人民参与议会立法的代议士,必须对所有将提呈议会通过的法案、修正案或任何动议做好研究与分析,以便在议会参与辩论,确保国阵与党的政策惠及全国与全民。

1.4       必须遵守已签署的宣誓书,尤其守秘的部份。

1.5       选区拨款,必须严守政府有关拨款的指南,同时必须在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拨款的报告提呈给总会长。

 

2.         选区服务

2.1       必须在选区设立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须聘请专职人员,定时开放,接受选区人民的投诉和提出的问题,并作好记录,妥善处理。可指定助理或选区内的党代表协助处理,而议员本身必须监督其效率并跟进。

2.2       必须定期访问选区,确保和选民有密切联系。

2.3       必须熟悉选区内的问题(如民生、基建、卫生、医药、教育设施等问题),了解政府行政、政策与选区问题的关系,以便有效实践国阵的大选承诺。

2.4       必须策划和拟定未来五年的选区工作及计划,包括处理选区民生问题的方案和选区各项发展的计划,并在中选后的三个月内,提呈给党中央设立的委员会。

3.         忠党

3.1       除了遵守国阵和党的议员行为守则,也必须遵守党中央制订、公布的《党员行为守则》,以维持党的良好形象与纪律。

3.2       作为中央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选区所属的州联委会当然成员、区会当然代表和区会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必须出席上述各组织层次的会议,参与议程讨论,最低限度了解会议的决议。

3.3       须支持党中央、州联委会的决策和推行的计划,也应积极参与区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各项重要活动。

3.4       必须与选区的党区会及州联委会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3.5       必须认清,所有的议席、官职,都是党的议席和官职,而不是私人拥有的,党有权力在适当时更换人选,必须遵照决定并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