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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妇女陈燕芳向槟州回教高庭申请宣判为非回教徒,经九度展延判决后,法官奥曼依布拉欣周四援引《2004年槟城回教行政法》第61(3)(b)(x)条文,宣判申请人不再是回教徒,并喻令槟州回教理事会撤消其信奉回教卡。这项划时代的判例举国瞩目,为大马首位华裔在世者通过回教法庭成功申请脱教,不仅对未来之类似申请影响深远,亦符合联邦宪法赋予人民自由信仰的权利。
上述判例极为特殊,引起各界积极回响自不在话下,首相署部长阿末扎希认为,不同种族及宗教的大马社会,应接受陈燕芳回归原本信仰的裁决;马华总会长黄家定欢迎该项历史性判决,希望其他类似申请也能获得解决,并指该党向来强调于联邦宪法下,每位国民均有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民政党槟州妇女组主席吴秀丽形容我国宗教开明已跨前一大步,值得鼓舞;国会反对党领袖旺阿兹莎强调,回归原宗教是个人的权利;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呼吁大家尊重该项司法决定,并希望它能确保每个人民在宗教信仰上获得公正对待。
陈燕芳原为佛教徒,因与伊朗籍男子结婚而在1998年改信回教,惟婚后数月其夫即不告而别。她于一年多前通过律师入禀槟州回教高庭提出3项要求,即宣判她为非回教徒、取消其回教卡以及将身分证的回教徒字眼换回佛教徒。
法官基于申请人信教只为结婚,且不曾遵循回教教义,未祈祷和照吃猪肉,以及与大伯公及观音菩萨像合照,显示她仍奉行佛教教义,因而批准其前两项申请;惟法官表明,更改身分证信仰并非其权限范围,因此驳回其第三项申请。
于有生之年申请脱教向来不易,陈燕芳判例在很大程度上,是拜槟州政府在2004年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的一项新法令所赐。在槟州回教行政法令第61(3)(b)(x)条文下,它授权槟州回教法庭可判定一个人的宗教信仰,为此,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完全未遵循和履行回教教义,就有机会申请脱教,惟该法令只适用于槟州子民。鉴于各州未建立起统一回教法律机制,因此,上述判例虽对未来之类似申请产生深远影响,惟其他州属改信回教者欲申请脱教,仍受到个别州属之回教法令所约束,情况可能有异。
阿末扎希声明,除森州外,联邦及各州法律皆不阻止改信回教者申请脱教,不过,过去之案例显示,改信回教者要申请脱教极为困难,甚至发生已身故者之家属与宗教局人员“争尸”
等现象。因此,基于个人私利或不同原因而改信回教者,须充分了解和真诚接受回教,并在知会家人后,才选择改信和虔诚履行回教教义,以示对神圣宗教的尊重。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协商理事会欢迎该项判例,并形容宗教自由极为珍贵,人们有权在不受到行政程序阻碍下,自由信奉其宗教;而陈燕芳判例完全合乎法律程序与合乎情理,开创回教法律的新一页,凸显通过联邦法律及回教法律所阐明的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
其实,在种族与宗教多元化的我国,司法公正及开明的对待各族宗教及尊重人民自由信仰之权利,可进一步强化各族间的包容谅解精神,进而构建各族和睦相处、亲善和谐的大马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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