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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九度展延审讯,华裔妇女陈燕芳终于获判申请得直,成为大马首位仍在世期间成功申请脱离回教者!陈燕芳原为佛教徒,因与伊朗籍男子结婚而在1998年改信回教,惟婚后数月其夫即不告而别。她于一年多前通过律师入禀槟州回教高庭提出3项要求,即宣判她为非回教徒、取消其回教卡以及将身分证的回教徒字眼换回佛教徒。
法官奥曼依布拉欣援引《2004年槟城回教行政法》第61(3)(b)(x)条文,宣判申请人不再是回教徒,并喻令槟州回教理事会撤消其信奉回教卡。法官是基于申请人没有遵循回教教义及履行回教徒生活方式,因此宣判申请人可以脱离回教。
对于大马来说,这是一个举国瞩目的判例,不单会对未来相关申请案件有深远影响,同时也符合了联邦宪法赋予人民自由信仰的权利。
朝野领袖回响
马华总会长黄家定欢迎这项历史性的判决,并希望其他类似申请也能获得解决。她表示马华公会向来强调在联邦宪法中清楚列明每位国民都有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首相署部长阿末扎希认为,各族人民都应该接受陈燕芳回归原本信仰的裁决。
马华副总会长拿督翁诗杰表示这是马华长久以来所坚持的立场,并指出这项裁决能够厘清人们对脱教的争议。
国会反对党领袖旺阿兹莎则强调,回归原本宗教是属于个人的权利。
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表示,欢迎槟城回教高庭的裁决,因为联邦宪法已阐明国人拥有宗教的自由,并呼吁大家尊重该项司法决定,以确保每个人民在宗教信仰上获得公正对待。
回教党副主席纳沙鲁丁却担心此项裁决会让人以为回教是可以自由进出的,进而破坏回教的形象。
回教徒申请脱教不果,曾引宗教紧张
近几年来,脱离回教的案件比比皆是,更让各宗教与种族之间的关系陷入了紧张。其中举国瞩目的就包括了2007年的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以两票对一票驳回已改信基督教的李娜乔申请删除其身份证注明“回教”的宗教信仰一案、同年印裔妇女苏巴希妮申请禁止已改信回教的前夫让孩子信奉回教及让回教法庭审理两人的婚姻和孩子抚养权纠纷等等。
众所周知,申请脱教的过程从来就不是易事,槟城华妇陈燕芳的判例很大程度上,是归功于槟州政府于2004年通过,并在2006年生效的一项新法令。
在槟州回教行政法令第61(3)(b)(x)条文下,它授权槟州回教法庭可判定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换句话说,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完全未遵循和履行回教教义,就有机会申请脱教,但该项法令只适用于槟州子民。
漫漫长路,脱教案再现曙光
槟州华妇成功脱教一案纵然是喜事一桩,但是人民也勿忘了脱教事宜尚有漫漫长路需向前行。由于州政府在宗教事宜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大马各州的宗教单位自有各自的回教法律机制;这次槟城是由于州属的回教法令中授权回教法庭可判定个人的宗教信仰,但是那毕竟只是局限在槟城,对于其他州属并不会有直接性的影响效力。
换句话说,个别州属的回教事宜并不会因为槟州开了先例,而自动采用此次法庭裁决作为惯例;除非各州政府能够拥有统一机制,在宗教事宜上达至共识,让非回教教徒可以拥有宗教自由。当然,皈依一个宗教是神圣的决定,不是意气用事的行为;只有认同宗教教义与宗旨,才能成为一个宗教的虔诚信徒。在多元种族与宗教的大马,各族之间的包容与谅解是构成大马社会和谐的核心条件;只有尊重人民自由信仰宗教之权利,才能让曾陷紧张的宗教关系恢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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