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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2日讯) 马青总秘书魏家祥博士强调,马青严厉拒绝回教党长老协商理事会副主席拿督哈仑丁“促请该党支持者忍耐等候回教党取得中央执政权后就实行回教刑事法”的极端言论。
他在查阅联邦宪法制定过程的原始资料后,坚定地认为我国是一个世俗国,这也是参与草拟与制定联邦宪法先贤们的共同原意及建国契约。
当时,由马华、巫统及国大党组成的联盟达成制定宪法的共识。在联盟呈给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的备忘录(志期1956年9月27日,第19页)中清楚指出:马来西亚的国教虽是回教,但非回教徒国民在信仰与奉行各自宗教时不受到任何限制,以及我国是个世俗国。
李特宪制委员会的1957年报告书没有列明回教是联合邦宗教的条文。当时,来自巴基斯坦的委员会成员之一,阿都哈密大法官则同意联盟的宪制建议,他认为将回教列为联合邦宗教的条文是“无伤大雅”的,因为回教只用于官方仪式而已。
魏家祥说,紧接着由联盟、州统治者与英殖民地最高专员组成的三方工作会谈更进一步地指出我国是个世俗国。
由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敦翁毓麟、敦善班丹等参与的第1次三方工作会谈(1957年2月22日),联盟就义指出我国是个世俗国。第19次的三方工作会谈(1957年4月17日)会议记录也清楚记载东姑阿都拉曼的声明,即整个宪法的草拟是以联合邦是个世俗国而制定。
联盟过后在伦敦宪制会议(1957年5月23日)再次强调我国是个世俗国。两个月后,在提呈予马来亚立法议会的白皮书中,联盟政府再次指出,联邦宪法第3条文虽声明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我国是个世俗国的地位不容受到任何影响。马华第二任总会长敦陈修信在立法议会辩论时强调,虽然回教是官方宗教,但我国是个世俗国的原则以及信仰其他宗教自由的权利已被广为接受的,不容受到侵蚀。
魏家祥强调,以上列出铁一般的历史文件与事实,都清楚地指出世俗国是大马立国的基础,也是我国先烈先贤在制定联邦宪法时所达致的共识。
他也促请之前声明“绝不推行回教国政策”的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及声明“除非回教党放弃回教国理念,行动党绝不重返替阵”的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针对其人民联盟的盟友回教党的极端言论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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