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候选人推荐准则

第一部份:内阁部长、行政议员及国、州、上议员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中委会制定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委会核准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委会修正

1.内阁部长

1.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内阁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2届国会选举,惟在应届国会期间因内阁改组而出任内阁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10年;

1.2 担任总会长者,则不受上述任期限制,因为总会长的任期已经受到9年的限制。

2.州行政议员

2.1 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州行政议员者,其任期以一届为准。表现卓越者可继续被推荐出任,惟不得超过3届州议会选举任期。担任州联委会主席者,则不受上述任期的限制;

2.2 以上 2.1条文不适用于玻璃市与沙巴两州。

2.2.1党推荐在玻璃市出任州行政议员者,其任期为一届州议会选举。届满后由另一名州议员出任该职;

2.2.2党推荐在沙巴出任州部长或助理部长职者,将由中央委员会咨询该州联委会后才作出决定。

3.上议员

3.1任何被党推荐出任上议员者,其任期不可超过一届。在以下的情况,上议员的任期可延长多一届:

3.1.1被党推荐出任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一职;

3.1.2担任内阁正、副部长或政务次长;或

3.1.3担任州联委会主席。

3.2党将根据选贤与能的方式来遴选上议员推荐人选;

3.3党在推荐上议员人选时将不考虑(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推荐以下党员:

3.3.1在应届大选被党推荐为国、州议席候选人,但落败者;或

3.3.2曾出任两届或以上之国、州议员者,但不包括将被党推荐为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内阁正、副部长、政务次长或担任州联委会主席者。

4.担任国、州议员及上议员基本条件

4.1拥有高中或以上学历;

4.2语言能力佳,并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及执行任务者;

4.3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4.4党内或地方上活跃的领袖,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与

4.5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各项会议。

5.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5.1出席相关中央政府或州政府的各重要会议,或上下议院或州议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5.2密切关注各项法案、政策的通过,并监督各项法令的执行,确保没有违反政策意愿以及行政偏差;

5.3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汇报会或集会,并协助推动党务;

5.4在区会会议上分别提呈国、州及上议员工作简报;

5.5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6.一般性准则

6.1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总会长;

6.2无论本准则其他条例如何规定,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6.3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或授权总会长作出相关调整;

6.4本准则从2005年10月4日开始生效,唯公职任期,则从其就任第一天算起。

第二部份:县、市议员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委会制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委会修正

1.县议员

1.1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县议员者,其任期不得超过10年(有鉴于各州政府的政策有别,细则由各州联委会决定);

1.2国、州及上议员不得兼任县议员职。

2.市政厅、市议会议员(市议员)

2.1任何被党推荐出任市政厅、市议会议员者,其任期不得超过8年(有鉴于各州政府的政策有别,细则由各州联委会决定);

2.2国、州及上议员不得兼任市议员职。

3.县、市议员基本条件

3.1居住或工作或活跃于有关地方议会范围内的党员;

3.2拥有至少3年永久党员籍;

3.3至少拥有中学学历,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及执行任务者;

3.4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3.5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3.6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县、市议会各项会议;与

3.7出任正、副部长及政务次长的秘书、新闻官、新村发展官及村长者不得兼任县、市议员。

4.县、市议员遴选方式

4.1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的面试;

4.2有鉴于各州的情况不尽相同,委任遴选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方式、笔试及面试的详情交由个别州联委会决定。马华中央党部将提供统一出题范围供各州联委会参考。

5.担任公职者的基本任务

5.1出席相关地方议会各重要会议,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5.2密切关注各项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项法令与政策的执行,确保没有违反政策 意愿以及行政偏差;

5.3必须与国、州议员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任何与地方政府相关的课题;

5.4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5.5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5.6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6.一般性准则

6.1凡有意辞卸公职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区会主席,副本交州联委会;

6.2无论本准则其他条例如何规定,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6.3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委会/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

6.4本准则从2005年10月31日开始生效,唯官职任期,则从其就任第一天算起。

(附件A)

遴选县市议员笔试及面试出题范围

(供各州联委会应用)

1. 笔试(中文/国语/英文)-
a) 测试候选人对党(中央、州及地方组织)的认识;
b) 测试候选人对时事的掌握。
2. 笔试(国语)-
a) 通过处理民生课题的方式(书信),测试候选人对国语的掌握。
3. 面试 – 评分标准
A. 国语(表达能力) 25%
B. 领导素质 20%
C. 对党的认识/党意识 20%
D. 对所申请职位的认识 10%
F. 人际关系(党内各级组织/非政府组织) 15%
G. 大选工作表现 10%
总分 100%

第三部份:选区协调官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委会制定及核准

1.选区协调官

1.1 选区协调官主要的任务是执行代议士的工作。除了政府委任状注明的工作范围,还必须协助执行党务,做好准备,在下届大选赢回有关选区。

1.2 选区协调官不一定是下一届大选的候选人。

1.3 选区协调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包括出任县议员、市议员、新闻官、新村发展官及村长、正、副部长及政务次长秘书等公职。

2.选区协调官基本条件

2.1 居住或工作或活跃于有关选区范围内的党员;

2.2 拥有至少3年永久党员籍;

2.3 至少拥有高中学历,能以国语有效地参加会议及执行任务者;

2.4 须完成党拟定的相关训练课程;

2.5 党内或地方上活跃并拥有良好服务记录者;

2.6 不受本身工作束缚,有时间为大众服务及出席各项会议。

3.选区协调官遴选方式

3.1 所有候选人必须经过由州联委会成立的遴选委员会的面试,再提呈中央党部定夺;

3.2 有鉴于各州的情况不尽相同,委任遴选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方式、笔试及面试的详情交由个别州联委会决定。马华中央党部将提供统一出题范围供各州联委会参考。

4.选区协调官的基本任务

4.1 管理及分配选区拨款,确保所推行的计划为当地选民带来助益;

4.2 出席各项重要会议,并在出席会议前做好准备;

4.3 密切关注各项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项法令与政策的执行,确保没有违反政策意愿以及行政偏差;

4.4 必须与区会配合,协助区内人民处理事务,并在区会会议上提呈工作简报;

4.5 必须出席党的重要会议与活动,并协助推动党务;

4.6 努力贯彻及实现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的崇高目标,为党树立良好形象。

5. 一般性准则

5.1 凡有意辞卸选区协调官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提呈给区会主席,副本交州联委会及中央党部;

5.2 无论本准则其他条例如何规定,任何表现不佳或犯下严重失误或违反任何法规及党纪者,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担任有关公职者必须自行离职;

5.3 在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特殊情况下,中委会/会长理事会可随时针对本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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